上海和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6民初1514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钱晓春。
第三人:上海和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76、78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钱卫国。
原告***诉被告上海沪试实验室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和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本案原定于2018年5月10日上午10时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根据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但2018年5月10日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彬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梁诗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