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2137号 原告:***,女,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4层南4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负担。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