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189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4层南4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第三人:北京亿企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地5号-12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双科技公司)与被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7元,减半收取计5104元,由原告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