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3民初7036号
原告:**,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山东蓝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孙其立,经理。
被告:国王山东省电力公司邹城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岗山北路846号。
负责人:**。
被告: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邹城聚源鑫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岗山北路84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山东蓝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王山东省电力公司邹城市供电公司、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邹城聚源鑫电力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