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

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福州翔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622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兴,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州翔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与福州翔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福州翔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福州翔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43500元及支付自2016年6月6日起至上述货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向福州翔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并于2018年11月19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福州翔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于2018年11月20日对其处以各2000元罚款。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确认签名,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