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雅力嘉新材料厂区厂房1第7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18号M9511a业园4#楼五层东侧(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福光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314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的涉案《采购合同》《48V机架式假负载采购合同》《机柜式交直流假负载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以及《广州明美15号楼项目蓄电池监控系统采购合同》,均明确约定产生争议后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四份主合同内容显示,甲方即上诉人深圳市盘古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收货地址和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龙岗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