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执15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利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中路2号院1号楼5层1510-15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75700558Q。
法定代表人:周东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575279XB。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利时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9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等信息。2020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鲁E×××××号、鲁E×××××号、鲁E×××××号汽车三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发现车辆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情况,2020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14幢房产两套,系轮候查封,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申请执转破,是否申请执行悬赏未作表示。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1650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