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执3394号
申请执行人: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666694256M,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吉云路**;
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E07DN03,住贵州,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路**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6月29日生效的(2020)黔0222民初2920号判决,于202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证金200万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差旅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190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286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还款计划: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0元,以后每月至少还款50000元直至案款还清。如果不按此承诺履行义务,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21年3月前支付100000元;2021年4月份支付100000元;2021年5月支付2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所有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的(2020)黔0222民初2920号判决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贵州盘州市乾易泊科技有限公司不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翔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李文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