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利德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809号
原告:新疆利德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路软件园创智大厦B座2301、2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吉云路197-2号。
法定代表人:谈继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利德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利德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利德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雪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随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