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203财保6号
申请人:北京市中奥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谈继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市中奥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3371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胜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804号房屋作为担保。2017年6月6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中奥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3371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804号房屋产权手续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于攀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