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太工天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太工天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2761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被告:太原太工天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461号中创国际4层408-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民航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原告***与被告太原太工天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贾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