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3035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太原太工天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461号中创国际4层408-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太原市武宿民航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国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正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口县。
原告***与被告太原太工天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国迈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樊小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