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8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下街西南皮革城7楼7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慈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范照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信科学技术第五研究所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锦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4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四川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四川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上诉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