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与牛凤午、深圳市昕网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执193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73972371-7。
法定代表人:姜拥军。
委托代理人:杨旭彬,系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牛凤午,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昕网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7715519-1。
法定代表人:牛永林。
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与牛凤午、深圳市昕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276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轮候被执行人牛凤午持有的深圳牛财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98%的股权和深圳市爱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3.8%的股权,因是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同时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牛凤午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和粤B××的小型汽车两辆,因上述车辆是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向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
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939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
执行长  朱奕波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陈敏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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