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朝达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华大鑫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1822号
再审申请人广州华大鑫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鑫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朝达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朝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0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华大鑫盛公司是否应当向天朝达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问题。华大鑫盛公司主张,天朝达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义务,因此天朝达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涉服务器不能使用,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案涉《销售合同》的约定,华大鑫盛公司在天朝达公司交货时应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华大鑫盛公司可以拒收,但应在当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拒收理由,否则视为货物验收合格。根据本案查明的案情,合同指定的华大鑫盛公司员工已对案涉送货单签收确认,华大鑫盛公司亦未出具拒收的书面意见,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天朝达公司已依约交货,并无不当。华大鑫盛公司主张《销售合同》TSCH2014120423为前置条件,该合同对“安装及调试合格”有明确规定,天朝达公司没有“安装及调试合格”向华大鑫盛公司整体交付服务器,造成三份买卖合同无法全面履行。但华大鑫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天朝达公司未履行《销售合同》TSCH2014120423项下设备交付的义务,故华大鑫盛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华大鑫盛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华大鑫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饶 清 审判员 杨 靖 审判员 肖 薇
书记员 刘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