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拓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22857号
原告:佛山市拓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三路3号C座6楼605-6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5869265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三楼305-2单元(2)室(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823550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拓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拓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拓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拓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5元(原告佛山市拓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拓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