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04民初1432号
原告: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4号四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三楼305-2单元(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8235507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外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08116754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案宣判前提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缓交),由原告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