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民初67号
原告: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4号四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三楼305-2单元(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贺丰外滩。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佛山市朗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该系列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类型,争议标的金额基本为小额债权类,且人数众多,大部分当事人住所地为佛山市和肇庆市××区,该破产企业肇庆市中恒陶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在肇庆市××区,故该系列案件应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吴文
审判员梁碧媛
审判员梁达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