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鑫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医海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667号
原告:北京鑫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4层整栋1幢二层西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景春。
被告:北京医海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9层B902。
法定代表人:王茹英。
原告北京鑫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医海宏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鑫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鑫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常晓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沙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