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5民初7185号
原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北京鑫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4层整栋1幢二层西20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072843E。
法定代表人:朱红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创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