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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鞍信托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3民初1711号
原告: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信托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鞍信托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四川川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