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财保78号
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琴,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贵友,董事长。
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译语通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捷特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西单北大街支行(账号:×××)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数额限于2395200元。申请人中译语通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译语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西单北大街支行(账号:×××)的账户存款,保全数额限于23952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申请人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小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