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9113号
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曾 扬
法 官 助 理 侯丽雅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