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云量数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1443号
原告:北京云量数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街16号楼4层420。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董事。
被告:北京东方文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7号楼1层N104。
法定代表人:韩林平,执行董事。
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黄松,董事长。
原告北京云量数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文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云量数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云量数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云量数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北京云量数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义军
审 判 员 周丽婷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仁婧
书 记 员 范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