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7民初11646号
原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6层1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23391279)
法定代表人:黄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琴,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2227(集中办公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9098564N)
法定代表人:苏贵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国,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译语通公司)与被告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捷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译语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张丽琴,被告英捷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译语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合同项目款项1 497 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经过招投标程序,原、被告签订了《中国国情多语种(法语/俄语)对外传播平台合同(平台对接和海外推广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0%的项目款项,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交付项目成果,故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合同对误期赔偿费的约定,被告应退还原告所付款项1 497 000元。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英捷特公司辩称,认可双方于2019年建立合同关系,但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向原告退还1 497 000元。整个项目是中国社会出版社发包给原告的,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被告负责做软件开发。原告已从中国社会出版社收到70%的价款,若解除合同,对被告不公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6日,甲方中译语通公司与乙方英捷特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中国国情多语种(法语/俄语)对外传播平台合同(平台对接和海外推广部分)》(以下简称:《对外传播平台合同》)。其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合同后10日起开始项目履行,项目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前。五、价款及支付方式。2.本合同价款为299.4万元。本合同价款包含了平台软件开发以及海外推广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质保期满后,平台运维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3.乙方需先支付甲方5%的履约金149
700元。1)在合同生效且收到乙方履约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149.7万元作为首付款。2)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5%即1 347 300元。3)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进入质保期,质保期为3年。质保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即149 700元,同时退还履约金,即149 700元。九、验收标准。1.确保平台一期和二期的对接,对接内容按照平台使用说明详细模块进行验收。2.完成新增平台内容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上线工作。完成视频库上传工作。3.完成海外推广的考核指标,实现营收人民币:50-100万元。4.项目终期验收结束后进入免费质保期,质保期为3年。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新增内容翻译部分的加载工作。十一、违约合同终止。1.乙方履约延误。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项目成果及所有相关文件。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付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3)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交付,将按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误期赔偿费。1)除合同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交付,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格的0.9%计收,直至乙方完成全部项目为止。如延误天数达到25天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甲方选择终止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并按合同总价格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若合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合同另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履行本合同项下规定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向对方提出书面违约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应继续履行。3)双方均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期限以25日为限。十二、破产合同终止。如合同一方破产或有证据证明其无清偿能力,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或要求资产保全防止损失扩大。
2019年7月4日,中译语通公司向英捷特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 497 000元。
2020年6月,英捷特公司董事解天雪向中译语通公司法务负责人王敏敏微信发送了《跟中译语通的沟通备忘录》,建议双方中止合约并称英捷特公司提出的方案是对双方最好的,如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英捷特公司将按公司破产方式面对此事。王敏敏回复其提供的备忘录文件部分描述不清楚,中译语通公司无法认可。要求双方尽快签署补充协议,并且鉴于合同尚在履行中,要求英捷特公司配合按照中译语通公司要求进行系统检查模块测试,逾期不配合平台初期验收前的模块功能测试工作,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将由英捷特公司承担。
2020年7月6日,英捷特公司清算组向中译语通公司送达通知,告知英捷特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要求中译语通公司向其申报债权、清偿债务。针对该通知,中译语通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英捷特公司发送《中译语通关于英捷特公司<通知>的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要求英捷特公司根据回函通知时间交付合同约定内容。中译语通公司在《回复函》中称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的项目款项,但英捷特公司并未如约进行中期验收申报工作。违约情况包括:一、逾期违约。至2020年7月7日止,与双方约定的项目交付日期2020年5月30日已逾期38天,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延误25天终止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关于“误期赔偿费”的约定,英捷特公司应退还中译语通公司149.7万元,支付违约金898 200元,合计2 395 200元(不包括逾期违约造成的损失)。二、破产合同终止。解天雪女士曾于2020年6月13日向中译语通公司王丽萍发送沟通备忘录,并明确表示英捷特公司面临破产,之后英捷特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中译语通公司发送债权债务申报《通知》,以上文件明确表示英捷特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中译语通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英捷特公司终止合同。英捷特公司收取中译语通公司合同款项后,未向其申报中期考核,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交付项目验收,故英捷特公司不能要求中译语通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亦不能作为英捷特公司对中译语通公司享有的债权。三、中译语通公司关于合同处理意见。敦请英捷特公司在收到该《回复函》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译语通公司申报合同履行情况,在得到项目上游甲方对英捷特公司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双方进行已经完成项目的清算。
2020年7月20日,英捷特公司向中译语通公司交付合同部分项目成果。2020年7月22日,中译语通公司针对交付的项目成果向英捷特公司发送《异议通知函》,根据合同履约要求、验收标准,提出异议:一、英捷特公司合同项目成果交付不充分,平台成果文档缺失,海外推广成果未交付。1、项目平台需交付18份技术文档,英捷特公司仅交付8份技术文档,《01多语种传播平台二期需求说明》与《02多语种传播平台图片库需求说明V1.》内容重复,剩余技术文档未予交付。2、截止本次交付时,英捷特公司未提供海外推广成果。二、英捷特公司交付的项目平台成果存在严重瑕疵,文档具有多处严重错误或问题,平台代码无法安装测试。1、英捷特公司交付的文档《部署手册》,无法在服务器上部署测试,SOL数据库文件没有数据。2、合同要求的项目平台法语、俄语稿件未上传。3、合同项目平台图片库部分,存在语言版本切换、显示方式不一致等多处问题。请英捷特公司收到该异议通知函之日起3日内:1、按照合同要求向中译语通公司完整交付项目平台技术文档(共计18份),重新修改或撰写符合项目服务器部署测试要求的《部署手册》,交付完整的合同项目平台代码文件包。2、完成项目合同要求的项目平台法语、俄语稿件上传。3、指派专人与中译语通公司联系,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至公司现场进行沟通,提供交付验收支持。
2020年8月4日,中译语通公司向英捷特公司发送《债权申报》,载有因7月9日向英捷特公司发出的《回复函》未收到回复,故再次申报债权。该申报重申了《回复函》中的逾期天数、误期赔偿费及债权2 395 200元等内容。
庭审中,中译语通公司主张英捷特公司仅完成小部分项目内容,平台对接功能中的法语、俄语数据加载和核查以及国际化推广的工作均未完成。英捷特公司认可未能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亦不清楚已履行的项目内容,表示已进入清算程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上述事实,有《对外传播平台合同》、客户回单、通知、《回复函》、《异议通知函》《债权申报》、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译语通公司与英捷特公司签订的《对外传播平台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据约定,英捷特公司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中译语通公司交付项目成果及所有相关文件。若不能按时交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译语通公司。中译语通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应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付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除拖延是取得中译语通公司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英捷特公司延误交付,将按合同约定收取误期赔偿费直至完成全部项目为止。如延误天数达到25天,中译语通公司可考虑终止合同,选择终止合同的,英捷特公司应退还全部已收款项。经查,中译语通公司已向英捷特公司支付首付款1 497 000元。英捷特公司于2020年6月在沟通备忘录中表示建议双方中止合同,中译语通公司表示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要求英捷特公司配合进行系统检查模块测试。2020年7月6日,英捷特公司通知中译语通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要求申报债权、清偿债务。2020年7月9日,中译语通公司回复英捷特公司,主张英捷特公司已逾期38天未交付项目成果且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译语通公司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要求英捷特公司在收到《回复函》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申报合同履行情况。英捷特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中译语通公司交付合同部分项目成果。中译语通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英捷特公司发送《异议通知函》,主张英捷特公司存在合同项目成果交付不充分、平台成果文档缺失、海外推广成果未交付等问题,要求英捷特公司收到该异议通知函之日起3日内按照合同要求向其完整交付项目平台技术文档、完成项目合同要求的项目平台法语、俄语稿件上传,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交付验收支持等。通过上述事实可知,英捷特公司并未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中译语通公司确定的期限履行交付全部项目成果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其向中译语通公司交付的部分项目成果达到相应的验收标准。现中译语通公司主张因英捷特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终止合同,英捷特公司亦表示进入清算程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对外传播平台合同》应予终止。因合同系因英捷特公司的违约而终止,故英捷特公司应退还中译语通公司支付的款项1 497 000元。综上,本院对于中译语通公司退还款项的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1 497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7元,由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莉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田 晔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