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黄松,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222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苏贵友,董事长。

关于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50.6137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无登记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