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2900号
申请执行人: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黄松。
委托代理人:徐华,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222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苏贵友。
本院在执行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英捷特数字出版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