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8021号 原告:***,男,200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