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民初8021号
原告:***,男,200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