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5084号之一
原告: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808-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玥,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9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于洋。
原告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译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