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民初45959号
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该规定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属于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案件,根据该规定,我院对该类案件已无管辖权,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华
书记员 庄晓民(代)
书记员 霍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