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

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4民初16407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26日向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云
书记员  黄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