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34951号 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罗田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晓彤,女,1996年2月3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晓彤,被告***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30%的年度提成19675.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因劳动争议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提成工资36392.87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提成工资41325.71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20】24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30%的年度提成19675.32元;二、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可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深劳人仲案【2020】247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关于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30%的年度提成,原告虽然主张被告自2019年6月起已将相关销售项目移交给**,且调岗后的管理岗已不再享有之前销售岗的提成,但原告提交的离职工作交接表显示被告与**的交接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9日,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2019年6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已将相关项目移交给**,亦未有相关制度规定易岗后对之前销售项目的后期回款部分不再享有提成或双方对销售岗期间剩余提成部分存在约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仲裁主张已收到**转账的2019年6月70%的月度提成为41470.18元、7月份70%的月度提成为6436.42元,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两月份的月度提成金额,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并根据上述月份的月度提成金额折算核定相应工作时间内的年度提成金额,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30%的年度提成19675.32元[计算方式:17772.93+(2758.47÷21.75×1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21日期间30%的年度提成19675.32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原告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单    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