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林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2001号
原告:河北林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谈西街***5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3675113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5号53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9399674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林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林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林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8元,由原告河北林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