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联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联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滨商初字第0229-1号
原告江阴天恒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弘扬广场289号606-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扬,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联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凌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天恒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联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天恒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天恒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天恒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江阴天恒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云
人民陪审员韩福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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