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15民初5368号
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225号农村能源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亿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交汇处延农综合大楼14楼14-E03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亿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37元,减半收取21,768.5元,由原告湖南邮电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