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82811号
原告国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鲁能科技大厦5-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城投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燕园别墅独体7、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803139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国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城投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询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持异议,同意移送至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虽注册于本院辖区之内,但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燕园别墅独体7、8号楼,属天津市,且原告对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申请不持异议,同意移送至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照准。被告之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