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汇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汇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21024号之二
原告:内蒙古汇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天王国际商务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597336622U。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委托代理人:邢爽,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六约128工业区8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94119D。
法定代表人:彭富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系公司员工。
担保人:深圳方成鸿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塘办事处田寮社区同观路十九10号九洲工业园厂房2栋四楼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9165212。
法定代表人:李国傲。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汇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4294.86元的财产,本院就原告的申请作出了(2017)粤0307民初2102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深圳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4294.86元,并冻结了担保人深圳方成鸿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4294.86元。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深圳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4294.8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深圳方成鸿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人民币44294.8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攀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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