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汇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汇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21024号
原告:内蒙古汇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天王国际商务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597336622U。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委托代理人:邢爽,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六约128工业区8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94119D。
法定代表人:彭富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汇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4294.86元的财产。深圳方成鸿基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4294.86元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294.86元的财产。
二、冻结深圳方成鸿基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4294.8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杜攀
二〇一八年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