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7115-4712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楼**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嘉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天俊阁**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邹方波。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嘉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七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七案按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婉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莫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