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39792号
原告:广州嘉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67号丰兴广场A座第11层01-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嘉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于2023年2月28日10时到本院第十九法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作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嘉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嘉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奕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