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3907号
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玄滩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