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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亚信文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7执2011号
成都佳发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亚信文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及利息等。目前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山西亚信文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越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张绍忠
书记员 孟玲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