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292号
原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第三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明厚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长 林小萍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人民陪审员 林晓蓉
法官 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