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1584号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对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成都佳发安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丽
书记员 沈璟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