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52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146341D。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滨江大厦D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林鸿。
被执行人:云南炅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71093318。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怡景园度假酒店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煜。
申请执行人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炅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依据(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740,800.00元及利息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云01执5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07号裁决书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炅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江永
人民陪审员 邓文美
人民陪审员 孙昆琼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