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209号
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1至11层101内6层09室。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 Berkhout(柏山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粹,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阳兴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欧。
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现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晔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史 艳
书 记 员 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