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233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1至11层101内6层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
被执行人:时代亚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潘常青。
本院在执行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时代亚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时代亚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时代亚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