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西华电器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31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1至11层101内6层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西华电器开关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水泥管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福生,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西华电器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4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5725元(含执行费7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孟念
书 记 员 刘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