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民初2430号
起诉人:***,女,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14日,本院收到***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南比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2016年6月份及2017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218元;2、请求判令海南比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违法延长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400元。3、判令海南比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因与海南比特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17年3月14日向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7年3月17日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为由作出海美劳人仲不字【2017】第1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01lydyh01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1lydyh01。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故起诉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关于十五日起诉期限的规定。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7年3月17日向起诉人送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且告知起诉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起诉人直至2017年4月14日才向本院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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