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与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2民初360号
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0008043222321。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艳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继光,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982757523209C。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艳海、李继光,被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侵占原告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沧国(84)字第17号);2、判令被告拆除在原告土地上搭建的建筑物;3、判令被告恢复围墙原状或赔偿损失48447.8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将原告单位电视台南侧围墙推倒,并向北侵占原告土地东西长48米南北宽2.5米,共计120平米的土地。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土地有关部门协调,让被告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土地,但被告至今仍在占用原告土地。
被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理想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委托被告拆围墙、搭建车棚。被告认为搭建车棚与拆围墙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华北石油管理局通讯处,1997年华北石油管理局将华北石油管理局通讯处更名为华北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1999年华北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更名为华北石油通信公司,并在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2017年由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将名称变更为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1992年8月,任丘市人民政府为原告颁发了沧国用(84)字第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取得了位于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南关4593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该宗土地四至为:东至燕山道、西至防疫站、南至中建七局、北至建设路。土地用途为广播电视站。2018年8月,被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拆除上述范围内东西长48米、南北宽2.5米,共计120平米的原告下属单位电视台南侧围墙,并搭建车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损失48447.8元的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华油劳字1997-333号文件、华油人劳字(1999)211号文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物业服务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在使用权人为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上拆除原告围墙、搭建车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国有土地使有权,故对原告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围墙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放弃赔偿损失48447.8元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其拆除围墙、搭建车棚的行为系受任丘市理想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否认,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被告任丘市佳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位于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下属单位电视台南侧搭建的车棚,并恢复围墙原状。
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素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桂毓